【成文日期】2019年3月31日

【文章類別】債權法

【文章編號】CL1903311

【修改日期】-

概述

無因管理是債之關係產生的六種主要原因(合同、締約過失、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一。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人,為了他人利益免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合法、必要、適當事務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生以後,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發生債之關係,此種債之關係即稱作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之性質,就事件與行為區分而言,其屬於行為。因為區分事件與行為之標準為是否有人之意思,很顯然,無因管理當然要求有人之意思。就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分而言,通說認為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因為就無因管理本身來說,只要有相對應的事實(管理人引起)發生,就會有相對應的法律後果,此種法律後果與行為人(管理人)是否具有意思表示並無關係,這一點和單方允諾類似。(筆者認為,尋物啟事與懸賞廣告等屬於單方允諾而不是合同,只要有人履行其要求之行為則釋出人理應兌現其給付一定利益之承諾,因此可免除對履行人民事行為能力之要求,從更大範圍上保護履行人之利益。)

當然,從理論上說,自己的事務應當由自己管理,若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管理本人事務,則該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均被視作侵權。(羅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之原則)但是就日常生活實際而言,一個人不可能每時每刻均能在最大程度上自己管理或者說自己顧及自己的利益,而各種約定俗成、人之交往關係中也大量存在著為他人於不便之時施以援手之善意慣例,且從道德與社會利益上來說,幫助他人,理應被提倡,因為無論從公益私利,還是他人自己,對助人善意行為總是有一定的渴盼與期許。在這樣的情況下,若立法不對這種管理行為助以一定保障,嚴格死摳“侵權責任”之條款精神,則對社會生活遠弊大於利(甚至根本就沒有利)。因此,無因管理之規定,正是調和了這種法律與社會道德之間的關係。

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即(1)管理他人事務;(2)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3)此種管理行為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他人事務】

此要件包含兩點,一是“管理事務”,二是“他人事務”。

“管理事務”,顧名思義,它應該是一個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稱不上管理事務。其次,“事務”的含義廣泛,但並非所有事務均被此處包含。無因管理中的事務應當能夠滿足人的一定利益或者需要並且又可以作為債之客體的事項,既包括法律行為,如代為出售貨物,也包括事實行為,如下雨了幫忙收衣服。對“事務”的具體要求如下:

(1)單純的友誼、道德、宗教等方面的事務,如參加婚禮、為人祈禱等,並不屬於無因管理中的事務,因為其並不能產生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

(2)事務須合法。非法事務的管理,不能作為無因管理之債所要求的事務,如幫小偷藏匿贓物,幫殺人犯銷燬證據。

(3)該事務不屬於被管理者的個人專屬之事務。所謂個人專屬的事務,一般是具有人身性的,如結婚離婚、收養等。

(4)該事務並非基於被管理人的特定授權,否則的話,就變為有義務的合同關係或者是一定的代理關係而非無因管理了。

(5)須為必要事務,即該事務若不盡快處理則可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包括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

“他人事務”。這裡主要提及客觀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

所謂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該事務在性質上當然地屬於他人,且利益與他人直接相關(通常體現為該事務的利益獨佔),如修繕他人漏雨之房屋,保管他人丟失之物。此類事務為典型的無因管理之事務。

所謂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該事務在外表上屬於中性,須依管理人的主管意思判斷是否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如購買某本書籍(為自己購買還是為他人購買?)。主觀的他人事務是否為無因管理中所管理的事務?理論上一般認為,只需判斷管理人是否在主觀上把該事務作為他人的事務管理(講了跟沒講一樣)。關鍵問題是做這種判斷的舉證責任,一般認為,對於主觀的他人事務,應有管理人舉證,若舉證不能證明,則否認無因管理。

【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即管理人於管理事務時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這也是區別無因管理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在這裡,也需要強調行為人只要具有一般的“防止他人利益受損的意思能力”即可,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能力,即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前面已經提到過,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管理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和管理行為是事實上的意思和事實行為,因此與代理人的代理意思及代理法律行為的效果區分開來。

(2)明知是他人事務而當作自己事務管理的,因為欠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很大程度上還會構成侵權行為。

(3)為他人管理之意思,不以管理人須認識被管理人為必要。管理人只要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而不必在管理時具體知道被管理人是誰(最典型例證:撿到遺失物),例如,管理人誤將甲的事務當成乙的事務進行管理,仍然成立無因管理。

(4)通說認為,在為他人管理的同時,兼為自己獲利,仍然成立無因管理。如幫鄰居修繕年久失修、即將倒塌的圍牆,既有利於鄰居,也能防止自己的建築物因倒塌的圍牆而連累。

【此種行為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的“因”,不是指簡單意義上的“原因”一詞,而是指“法律根據”或“法律原由”。無因管理是非基於法律原由的管理。另外,如果即便負有義務,超出義務範圍處理事務,超過的部分屬於無義務,仍然成立無因管理。如甲與乙約定由乙幫甲照看店鋪生意(普通的店長職責),則乙的義務便只是盡合同義務處理店鋪的日常管理活動(售賣、記賬與貨物整理等),倘若洪水來臨,在不確定洪水是否必然侵襲店鋪的情形下,乙為斷絕洪水給店鋪造成損失的這種可能性,轉移店鋪內的貨物至足夠安全的地方,那麼,轉移店鋪內的貨物的行為便超出了合同義務,成立無因管理。

負有公法上義務的人管理他人事務,不構成無因管理,如消防員救火、警察救助。

另外,不違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應作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之一(當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違反他人意思為他人進行“無因管理”會構成侵權行為)。舉個例子,甲在施工時認為沒有必要在施工場地周圍設立警告標誌與安全設施,乙卻認為需要(違反了甲的意思)進而設立,這實際上是為甲(被管理人)盡了社會公益的義務,當然成立無因管理。籠統地說,就是此類行為被無因管理的立法精神所包容,符合無因管理設立的宗旨。

無因管理的型別及其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有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之分。所謂適法的無因管理,是指與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宗旨相符合的無因管理,即要麼是符合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者其利益(“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要麼是符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或社會公益行為(即本人持相反態度,如上段所舉之例,“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則是指違反了被管理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且又不屬於社會公益的內容。值得強調的是,無論是適法的還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其都應該符合無因管理的三個構成要件。

【適法的無因管理之效力】

1。阻卻違法。倘若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可能存在方法有過失而致被管理人受到損害,此時應負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的根據為義務不履行,而非管理行為具有侵權性質。

2。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自管理開始,即應負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有:(1)通知義務。管理人在管理開始時,以能通知者為限,應立即通知被管理人。(2)適當管理的義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其採用的管理方法也應有利於被管理人。在管理人管理開始之後,如果其中途停止管理行為較之不開始管理對被管理人更為不利時,管理人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如為他人修繕房屋,瓦都已經全部揭開了,則應繼續修繕,不然很顯然比修繕之前還要糟糕(不利)。(3)報告計算義務。管理人於管理時,應向被管理人報告事務管理的進行情況及其管理結果。因管理所收取的物品、金錢及利息,應交付被管理人。因管理所取得的權利,應當轉移於被管理人。管理中使用被管理人金錢的,應支付利息。

被管理人對管理人所負的義務主要有:(1)償還必要費用。管理人為被管理人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被管理人應當予以償還,並應同時償還自支出時起的利息。被管理人向管理人償還的範圍不以其所受利益為限,縱然事務管理的結果對被管理人無利益,被管理人也應當償還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費用。(為什麼?)(2)清償必要債務。注意應當是必要債務。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負擔必要的債務,被管理人應當予以清償。(3)損害賠償義務。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到損害時,被管理人應當予以賠償。被管理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無過失在所不問,但起損害的發生應於管理事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如管理人對於發生損害具有過失,應當適當減輕被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之效力】

首先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屬於對他人事務之過分干預,有好管閒事、好心辦壞事之嫌,即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的意思,但客觀上造成了對他方的損害,如修繕本人計劃拆除的房屋,僱人摘取本人用於觀賞的果蔬等。其具體法律效力如下:(1)不阻卻違法。如果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則應適用侵權行為的規定。(2)對於無因管理所生的損害,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無過失,也須賠償。(3)被管理人享有因管理產生的利益。(4)在特定情形下,被管理人得向管理人主張不當得利之請求權。

不真正的無因管理

在學說上,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可以分成兩類,一是誤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二是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作為自己的事務管理。不真正的無因管理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具體型別如下:

(1)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務,卻故意將其作為自己的事務而加以管理。這種不法的無因管理,目的系純為自己的的利益,明知而有意干預他人事務,實質上是侵權行為。例如,將他人之物作為自己之物,高價出售而取得價款。

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的規定,可使不法管理人承擔無因管理人的同一義務,最終本人可透過主張無因管理之債的請求權,獲得因不法管理產生的一切利益,同時也可減少不法管理的發生。反之,如果依照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本人尚需舉證,且舉證困難。如果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範圍也只能以所受損害為最高限度。超過此限的所得利益,不得請求返還。因此,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對本人保護更有利。(注意此處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區分及其理由。)

(2)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誤把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面為管理。例如,誤把他人之物作為自己的物出賣;誤把他人遺忘之物作為自己之物而為保管等。誤信管理儘管有時從客觀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不成立無因管理。因為誤將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管理,說明管理人在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主觀上實質是為自己謀利益。

對於誤信管理按照不當得利處理。誤信管理人在被管理人主張返還請求權時,原則上在現存利益範圍內,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產生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把自己的事務誤認為是他人的事務,而為管理。例如,甲將自己的牛,誤為乙之牛,而餵養;甲將自己的果樹,誤認為是乙的果樹,僱人收取果實。幻想管理與誤信管理類似的是,均是管理人主觀上發生錯誤。不同的是幻想管理的結果多數情況下是管理人自己獲利,並未使他人受益。這種情況,自然不成立無因管理。一般都覺得,幻想管理是不會出現什麼么蛾子的,因為怎麼折騰都是自己的事情,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也會導致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舉例如下:

如甲將己有之土地,誤為乙有,而命乙之傭工,從事耕作,從而使乙造成損失;又如甲將自己之豬,誤為乙有,而返還於乙。

參考資料:

[1]李永軍等。債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411-420。

[2]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