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行人闖紅燈被撞,機動車司機最多承擔10%的責任,行人自己承擔90%的責任。
不管是車輛還是人群都要遵紀守法,誰的過錯,誰多負責任
行人全責!交通法是給所有交通參與者制定的,行人也不例外。
各行其道,遵守秩序。如果行人闖紅燈被撞,應該全責,別在這裡說什麼傷者或死者為大,應該是誰的責任誰來承擔!
行人自己負全責,國家明文規定:過橫馬路一定等綠燈再走橫道線。闖紅燈再不走橫道線是送死還害已害別人!
沒有斑馬線的地方沒有訊號燈。
不守規舉者全責
行人不走斑馬線,還闖紅燈,顯然是行人責任,若有事故,行人全責,機動車無責。依法治國,公平公正。
制定交通法的機構和負責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他們的不懂法,制定出的違法條款,造成了現在的亂象!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麼時候規定了所謂的弱勢群體可以不平等?所謂的弱勢群體的法律定義是什麼?這是明顯的違犯憲法的條款還能執行,依法違法呀!
我認為應該和鐵路上一樣
法律責任最大!應為違章的行人和騎車者,都知道汽車不敢撞他!他們才肆無忌憚的違章,否則他就不敢違章了!
感謝邀請
道路交通安全法 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行人過斑馬線交通法中市民在穿過馬路時,必須透過斑馬線,禁止從機動車道中亂穿馬路。在有人行橫道訊號燈時,行人應該按照“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則行進;在沒有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段上,行人也應該從斑馬線上穿過馬路。過馬路時,要注意察看來往車輛:先看左邊來車,待行至斑馬線中間(道路中線)時,須察看右側來車,在確認沒有危險後快速透過。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還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2、不要盲目後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人行橫道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透過或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行人闖紅燈被撞,機動車司機最多承擔10%的責任,行人自己承擔90%的責任。
不過具體的責任劃分還得由交警部門根據現場情況作出判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有保險的,儘快與保險公司聯絡。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車撞人,人違規,車不違規,這種情況下行人主要責任,多數、大部分情況下小車3成、行人7成,如果人死了,責任也是這樣定,但是就要賠死者一定的補償款,這個費用交警不介入,車主和家屬協商,打官司的法官會根據家屬的家庭收入和生活習慣進行賠償,一般有能力的一次解決5-15萬,沒能力就月供…那種家庭顯赫的就看法官了,很難這裡做解釋…
自已責任,必須要賠機動車的損失費
行人,還用說啊
為啥路口警察沒有制止違法行為?
幼兒園小朋友們都知道:過馬路走斑馬線,工燈停綠燈行,有些成年人明明知道橫穿馬路違反交通法則,偏偏就要圖一時痛快違法。同時也暴露國人素質有待提高!…
你問這個問題就有問題!法律規定誰違法誰擔責!
[捂臉][笑哭][淚奔]老生常談的話題了。在現如今的這個社會里是永遠不會得到令各方都滿意的結果的,判罰永遠是“隨機”的。日本的交通理念體現了人的自律,美國的交通法則體現了法律的尊嚴。
張大媽的責任
路口如果車輛減速 出的事故行人全責
訊號燈不是隻規範司機的,同時也規範行人,在有訊號燈的地方應該判違規的責任大
我也是開車的,連我騎單車也小心走人行道,怕醉酒的開車,也怕新手開車,生命只有一次,請爭愛生命。
難道是守規矩之人?但《道法》的制定者即所謂懂法制意義的法律工作者就是這樣認為和立法的。
遵守交規的肯定賠錢多
誰的責任更大?全責!
不走斑馬線外加穿紅燈肯定是行人的主要責任,但就算行人全責開車的只要把人撞傷撞死了也要付一定的責任而且還要賠錢。不因為別的,國內的“弱勢群體保護法”造就了這樣是無忌憚亂闖紅燈的行人和非機動車。
闖紅燈還不走斑馬線要負全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規矩那就全亂套了!
問你!有法可依嗎!有那就行了!
行人負全部責任。
誰違法誰負責。
有法就得依法,不要搞什麼死者為大,加強對違規的處罰。
這在國外車子是沒責任的。
行人主責未按交通訊號燈通行,小車次責未注意觀察路面
行人全責,死了更好,法律人人平等,誰的錯誰買單,司機是人不是神,
紅綠燈責任最大,它沒有為你主動變色!交警次要責任,看到你過馬路他應該爬到杆子上手動把燈光調成綠色!
誰的責任大,難道你不懂交通法嗎?既然有道路規矩不遵守,就是自己的責任,還要賠償車的損壞,不要認為開車的有錯。
反對這種情況下車沒有任何責任
這個問題很簡單,誰闖紅燈誰的責任更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不遵守誰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