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清楚一個前提:按規則上港是不需要支付調節費的。
其次,上港之所以會有調節費這筆賬,是因為這是因為足協2019規定調節費收取要沿用2017的規定。
政策原意應該是19年看18年是不是盈利,18年看17年盈利,17年看16年。
但是17年規定是寫“根據16年是不是盈利”。那麼就會產生歧義——17看16是沒問題,那18、19年甚至之後所有的年度難道都要看16年?
這個也太扯淡了,但是死扣文字還真是這樣。那麼18年上港盈利,但16年上港是不盈利的……
所以從賬務上的確應該先預提這筆費用,但付不付得看足協怎麼最終解釋。
所以掛在其他應付裡,正說明上港誠信經營,不準備賴賬。
按正常人邏輯這筆錢是不應該付的,足協沒有要上港付的道理。但是現在品牌部虎視眈眈,到處找茬,真說不付,肯定又要黑一波。
所以這事(要付還是不要付)還是先放在一邊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