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真錯誤和取偽錯誤的數量關係?使用者41424044382922021-05-26 22:08:07

統計假設檢驗中有兩類錯誤,它們分別是:第一類錯誤, 在原假設實際為真的情況下根據統計結果拒絕了原假設,也稱棄真;第二類錯誤,在原假設實際為假的情況下根據統計結果接受了原假設,也稱納偽。以上第一類與第二類稱謂的排序是固定不變的,在提到“第一類錯誤”時,指的就是棄真,“第二類錯誤”指的就是納偽。 犯第一類錯誤的機率,就是假設檢驗時給定的顯著度α,通常為0。05。在這種情況下,原假設H0為真,但是由於抽樣時出現了小機率事件,研究者根據檢驗結果拒絕了原假設。這是任何假設檢驗都避免不了的風險。 對於犯第二類錯誤的機率,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是β=1-α。出現這種錯誤認識,主要是因為誤解了“納偽”這個概念的含義。在一次假設檢驗中,棄真和納偽的錯誤是不可能同時出現的。根據計算出的統計結果,研究者必須做出相應的拒絕或接受原假設的選擇。當統計結果為顯著時,研究者必須要拒絕原假設。如果這時候研究者因為粗心大意看錯了結果,做出了接受原假設的決定,那麼此時他犯錯誤的機率就是1-α。但是, 這個錯誤根本不是第二類錯誤(納偽)。所謂的納偽錯誤,指的是當統計結果為不顯著,研究者必須接受原假設時,其犯錯的可能性。實際上,由於μ真實值的不確定性,真實分佈是不可知的,因此犯納偽錯誤的機率,即β值也是不確定的。 棄真和納偽的錯誤,都是假設檢驗這種研究方法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所謂的系統誤差,它們都是不可消除的。而上文所舉的機率為1-α的那種錯誤,完全是由於研究者粗心所導致,屬於人為誤差,完全可以消除。 在理解棄真和納偽兩類錯誤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們應當是在抽樣之前討論的問題。所謂的機率,針對的是理論上無數次的抽樣,而不是我們實際進行的那唯一一次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