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可否認定為僱傭關係?yuggp142022019-10-15 23:12:07

1,司法實踐中判斷僱傭關係的存在以控制理論為基礎,只要僱主根據合同(僱傭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以及其他基礎法律關係享有對僱員指示監督的權利,即可認定存在僱傭關係。

2,實際施工人員只要是以與僱主的合同關係為基礎,在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活動,即認定存在僱傭關係。

3,《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