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能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