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呈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式已開始。
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