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使用者33509479075105752020-05-29 05:42:45

一、迴避的範圍有哪些

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一)自行迴避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說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上述(1)(2)(3)(4)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述(1)(2)(3)(4)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其迴避。 檢察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二)申請回避

當事人及共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迴避,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中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迴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並說明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或者調查,符合迴避條件的,應當作出迴避決定;不符合迴避條件的,應當駁回申請。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使用者56351237349322020-02-29 13:16:00

可以的,根據公務員迴避制度的啟動主體不同,公務員迴避的方式有三 類: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及決定迴避。

公務員法並不反對具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人都參加到公務員隊伍中去,關鍵是具有親屬關係的雙方所擔任的職務之間不能是法律所 禁止的特定直接關係。對於足以產生實際影響的親屬關係的,必須執行職務迴避。任職迴避中應迴避職務的範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 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 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第三,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 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