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光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
機動車在夜間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夜間在沒有照明條件的道路行車,當車速低於每小時30公里時,可使用近光燈;當車速高於每小時30公里時,可使用遠光燈。 夜間車輛透過照明條件好的路段,應使用近光燈。
2、遠光燈 在城市裡開車最好不要開遠光,因為城市裡一般照明條件都比較好。遠光的角度太高很容易晃到對面來車和周圍行人的眼睛,影響他人的視線,很不安全,並且是一種不禮貌的駕駛行為。
不過夜間交替開閉遠光可以代替喇叭提醒周圍行人和車輛,以免造成太大的噪聲。
在高速、郊外沒有路燈的地方行駛可以開遠光,擴大視野範圍。
但是遇到對面有車需要會車的時候,處於安全和禮貌的考慮,切換成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