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的寫作要求為:
1、一文一事。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這是《辦法》所規定的,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導致受文機關無法批覆。
2、單頭請示。請示只能主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關機關。這就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3、不越級請示。這一點,請示與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樣的。如果因特殊情況或緊急事項必須越級請示時,要同時抄送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除個別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一般不直接送領導個人。
4、不抄送下級。請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時不得同時抄送下級以免造成工作混亂,更不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上級機關未批准和批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