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出租居住房屋的,應當以一間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廳)為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過道、貯藏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另外,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可以出租的:
1。屬於違法建築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還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