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哪些方面?木東84872021-11-24 10:36:03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萊垍頭條

(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條萊垍頭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萊垍頭條

(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萊垍頭條

(四)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的。頭條萊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