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南堤2018-05-07 06:37:52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三緩三,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案子判的是非常輕了。

要我說,從證據看,這就是故意傷害致死,官方解釋是,狗狗被偷主人駕車追偷狗賊 不料油門當剎車撞死對方,這個解釋有點太牽強了。油門當剎車,放在追偷狗賊的前提下,有點自欺欺人。

新聞說,在江蘇揚州,因見自家兩條狗被偷,狗主人範某駕車追擊偷狗賊,卻誤將油門當成剎車,撞死了對方。檢察官披露,為攔截偷狗者,範某採取駕車撞擊的方式。撞倒對方後,範某因措施失當,沒有及時停車。法院酌情判定,範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這個偷狗賊偷狗是違法行為,但是偷狗罪不至死,對於偷狗賊,可以抓,可以控制,可以扭送派出所,等等都可以,但是就是撞死不行。

這個案子之所以判的這麼輕,主要是因為死者有過錯,外加上取得了死者家屬諒解,所以判的這麼輕。以前有此類案例,基本是故意傷害罪。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軒逸箐風鈴2018-05-07 08:45:17

雖然很多愛狗人士不贊同,但是必須說這種行為,狗主人應當被判刑,而且判三緩三在刑法中已經是很輕的刑罰!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首先,區分人和狗在法律上的地位。

1。任何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權,不得隨意被剝奪。即便是犯罪分子,除非被法院判處死刑,否則他們也同等的享有生命健康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剝奪。這是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和尊嚴,這種權利不會因為行為人行為而改變。

偷狗賊雖然不斷偷狗,很是可惡,但是這並不影響他享有作為人的權利,所以狗主人擅自撞人就應當承擔故意傷人致死的法律責任。

2。狗在法律上僅屬於狗主人的財產。狗作為所有人的財產,其並不享有法律賦予的生命健康權,其他人盜竊、打死他人的狗狗,最多算作毀壞他人財產罪(必須標的額達到足夠大的程度),因此盜竊、毀壞他人狗狗行為與狗主人傷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不能等同看來。

相比較狗主人傷人行為與他人傷害狗狗行為,顯然前者涉嫌故意殺人,後者最多算作故意毀壞財物(或盜竊罪),前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其次,判三緩三在刑法中是很輕很輕的處罰

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少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狗主人開車撞死了偷狗賊,最後僅判三年有期徒刑,且是緩期執行三年。這就意味著狗主人根本不用實際服刑,只要三年內他不再故意犯罪,三年期滿,原來的刑罰就視為已經執行。這在刑法中只有罪名較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分子才能得到的結果。

最後,愛狗需理智,追責用方法

狗主人雖然判處刑罰較輕,但終究在檔案中留了案底,表明狗主人曾經犯過罪。愛狗沒有問題,但是還是需要理智對待,否則只會挖坑讓自己掉進去!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西門白甫話三農2018-05-07 15:43:04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西門觀點:不僅應該判刑,而且涉嫌故意殺人罪,至少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大略:

1、由監控顯示:2018年1月15日11:06分到11:26分,羅某駕駛摩托車分別兩次從範某家草莓大棚東西兩側抱出兩條狗。

2、與此同時,範某邊報警邊尋找偷狗者時與羅某擦肩而過,認出羅某,邊喊人邊開面包車追趕羅某。

3、下午三點左右,範某在廣陵區李典鎮吳橋附近追上羅某,麵包車撞到羅某的摩托車後,一直將摩托車連羅某頂撞到周女士的房門上,羅某被撞上在地。

4、受到驚嚇的周女士大喊“不得命了!”,而範某從麵包車上從容下來說:”阿姨,你有沒有事?“周女士驚魂未定問:怎麼回事?範某輕描淡寫的說:“沒事,騎摩托車的偷我家狗,我追的。”說完,撥打120電話和110報警。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5、就在同一時間,民警接到周女士鄰居報警電話,民警、醫護人員

立即趕赴現場

,現場發現5只死狗和五支毒鏢。醫護人員立即將羅某抬上救護車送往醫院,但由於傷勢過重,羅某在送醫途中身亡。

6、事發後,範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認為範某在追趕過程中,誤將油門當剎車,撞死羅某,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有自首情節,並

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所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我的看法

:羅某偷盜範某家的兩隻狗,屬於盜竊罪,範某追趕正在實施盜竊行為的羅某,屬於正當防衛。

但當追上羅某後,其以後的行為並非範某所言“誤將油門當剎車”,而是故意行為。這從羅某被範某撞倒在地後的表現可以看出。

如果真的是“誤將油門當剎車”,範某將羅某連人帶車撞到周女士家房門後,一定會驚慌失措,但範某卻沒有絲毫驚慌表情,而是非常淡定的從車上下來,又用更加淡定的語調和受到驚嚇的周女士對話:

“阿姨,你有沒有事?”他第一反應不是羅某怎麼樣,死了沒有?而是問只是受到驚嚇的周女士有沒有事。顯然是心裡清楚羅某即便沒被撞死也差不多了。

而當週女士問他“怎麼回事?”時,他非常淡漠的說:”沒事,騎摩托車的偷了我家的狗,我追的。“一副我是正當防衛得意洋洋的樣子可以看出,他絕非“誤將油門當剎車”,而是故意撞到羅某摩托車後,又故意加大油門將羅某連人帶車頂撞到若干米直至周女士家房門。大有不撞死你不罷休的決心。

因此,從範某最後的表現看,他的行為絕非“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涉嫌故意殺人罪,至少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藍皮鼠到小飛龍2018-05-06 17:24:44

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就應當判刑,畢竟盜竊嫌疑人罪不及死,就算罪大惡極仍需司法機關認定、審判、執行。撞人者判緩是因為被認定為過失犯罪,認定為過失犯罪是因為找不到故意犯罪的證據才退而求其次。另外,被告人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所以判緩基本做到了罪刑相適應。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滄海一聲笑2018-05-07 17:02:42

我們設想把概念換一下,如果是撞死偷財物的小偷,應該判幾年?家中財物被盜,主人狂追不止,導致小偷被撞身亡。肯定主人屬防衛過當,過失傷人。狗也屬於家中財物,雖然價值難以判定,小偷也是人,其罪不致於死。所以主人被判3年緩3年應屬用刑適當。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才辰日月2018-05-07 06:43:24

1,首先尊重法院的判決。

2,具體情況,分析分析,偷狗在先,狗主人發現後開面包車追趕,發生碰撞,導致騎摩托車的偷狗賊死亡。

3,有人認為偷狗賊該死。這個事情有兩個說法。一,偷竊自古以來就有,中外都有。有罪但罪不及死。二,即便是殺人放火罪大惡極犯人,審判執行者應該是法律部門,如果任由普通老百姓行事,社會就會亂,會出現很多問題。

4,做一個遵紀守法好公民,處事謙和,為人厚道,這才是社會穩定的基礎。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跟我學公文2018-05-07 20:17:21

謝謝邀請!肯定是應該被判刑的。沒有商量。賊犯了罪,侵害了你的正當權利;你也犯了罪,剝奪了賊作為一個人來說,最寶貴的生存權利。與賊犯的罪相比,狗主人犯的罪更加嚴重。

狗能通人性,人與狗的關係,有時會超越朋友之間的感情。這一點我們很多人都經歷過,尤其是一些丟了狗的主人們,心痛難以言說,好比自己一個家庭成員丟失了一樣,所以,對偷狗賊是非常之痛恨的。從這個角度上看,任誰發覺有賊偷自己的狗,都會怒火攻心,頭腦發熱,感情用事,這在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合情的未必合理,更未必合法。

賊畢竟是偷的是狗,而並非是直接傷害的人。這個在法律上,差別非常之大。如果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害正在傷害被害人,被害人是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正當防衛的。只要防衛限度在合理範圍之內,這種正當防衛即使對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體傷害,也不構成犯罪,不必承擔刑事責任。可這個賊侵害的是狗主人所擁有的牲畜或財物,並沒有對人造成傷害,這時候,及時阻止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中止其行為,就已經足夠了。而狗主人卻駕車將犯罪嫌疑人撞死,直接剝奪了其生命,明顯行為過度,造成了嚴重後果。雖然這位狗主人原本是受害者,但最後卻犯了法,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這個事件上,我們可以看出,有時候,我們面對不合理行為時,面對自己正當權利被侵害時,要理性對待,不能感情用事。頭腦一熱,短短的幾分鐘甚至是半小時,就會令人一失足成千古恨。當時好似痛快了,但過後會後悔,反積極賠償偷狗賊的家人,自己也沒有了自由。不僅如此,孩子們的前途命運都受到影響,孩子們要想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參軍入伍,政審關都不好過。各位看官,大家不認為他心急氣憤之下做了一件傻事嗎?!

此事件中,假使狗主人稍存惻隱之心,哪怕只是讓賊受些傷,沒有死亡,那麼或許還不至於造成如此嚴重後果。所以,面對緊急情況時,保持鎮靜,對自己說彆著急,不要生氣,多想想後果,這一點非常重要,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吸取的教訓。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10000年寵物號2018-05-07 18:29:25

應邀,謝謝,我是10000年

我覺得應該判刑,這可能是主觀上的謀殺了。儘管偷狗賊可惡,但是,第一罪不至死,第二狗主人無權審判和執行刑罰,所以怎麼著都應該判。

10000年甚至覺得,該判刑判輕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懂得自然懂。

我記得以前有案例,小偷到主人家盜竊,這位主人抓小偷,小偷失足掉下樓,主人好像也被判了有過失?二者有可比性嗎?沒有。這麼一比較,撞死偷狗賊雖然“口頭上”可以說無數次,現實情況中應該幹嗎?

不過,10000年相信,大概狗主人的本意是撞,而不是撞死偷狗賊,所以被判了個過失致死。

但是,10000年提醒各位憎恨偷狗賊的人士,千萬不要效仿本案裡的狗主人,因為,他之所以能判三年緩三年,最大的原因是——與偷狗賊的家屬達成了諒解。也就是說,他給與的民事賠償或經濟補償,讓偷狗賊的家人滿意,不再強烈要求追究更打的責任了。

這是需要經濟實力的,而且,還要看死者家屬的配合不配合。所以,謹慎操作。

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你覺得應不應該判刑?手大米2018-05-07 19:02:09

如果狗主人追的時候不主動撞上去,小偷意外車禍死亡,我贊成不負刑責。車能撞死人是常識,故意撞,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意外死亡,三年並緩刑,量刑畸輕。判斷是否故意,自有刑偵證據結論,應該嚴謹公正。刑法的立場,絕對是帶有普遍性的,理論上有關聯性,雙面性,比如說,不管這個小偷是否冤枉的,故意撞死負的責任是一樣的,客觀原因適當從輕,但能輕判到三年緩刑嗎?再如果,撞人者以認為是小偷藉口故意撞呢,我們又會覺得萬分可惡,實際生活中,不是沒有真實發生過被誤當小偷群毆致死的,如是你我,如是他人設局,社會還如何保持基本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