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我國就和當時的民主德國建交了,1972年,聯邦德國和我國也建交。
1990年10月,兩德統一,原民主德國不復存在,原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均由原聯邦德國繼承,由此衍生出的中德建交時間至今爭議不斷,史學界各執己見,
有人認為應該以1950年中國和民主德國建交的時間為準,理由是:誰也不能認為前民主德國就不是德國,而1950年建交是鐵定的事實。
而另有人認為:前民主德國與現在的德國既然有延續性和繼承關聯、並且是以前聯邦德國為主體,那麼就應該以聯邦德國與中國建交的1972年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於1972年十月11日決定建立外交關係並在短期內互派大使。”1972年10月11日上午,中國外交部長姬鵬飛與聯邦德國外交部長瓦爾特·謝爾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上述中德建交公報。標誌著中德正式建交開始。
1972年10月11日我國與德國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