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法》,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