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是老年人,我認為老年活動組織者只要不是為謀利(甚至倒貼話費)組織老年人活動,老人及家人應該根據自己身體狀況看能否參加,一旦參加了出了意外,見議家屬不要找這個那個賠償,不然以後誰願意當這個熱心人。
個人看法:
該案當中組織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該案當中關鍵的一點就在於雖然是大媽受傷但是是否需要組織者承擔責任,就在於組織者是否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例如:警示標誌,摔傷風險提示,有無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等。
沒那個能力就別去,只能怪自己。
太陽喲!自己的安全不照顧好!怪別人?
現在的人,只要自己受傷,出錢,都找得到理由,自己都沒有責任。,不管什麼事,受傷我個人覺得都是自己的責任,除全布受傷,比如吃東西拉肚子痛,
我想應界定什麼是組織者。《侵權責任法》中的組織者是法定的,是註冊的。不應是由某個人招集組織的活動叫組織者。一個人招集一些人去旅遊、去吃飯、去健身跳舞,出了意外,這個人應負法律責任嗎?顯然不應該。因為響應招呼去參加活動的人都是有行為能為的,沒有人強迫你參加,出了事為什麼要訛別人?為什麼要別人告知你可能出現的危險狀況?招集人和參加者都是平等的。象這種情況引用《侵權責任法》是不適當的。
不需要,因為群體活動,身體都不錯,天災沒辦法,受傷好好養著吧,早日康復,
是否賠償,或者賠償多少,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如組織的性質、是否盈利、活動場所及設施是否合格、是否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是否自身原因造成傷害等諸多因素,都會影響處理結果。
必須的 !
因為 :
一、組織者沒有資質,是不合法的。比如,未經相關部門審批 註冊等 ;
二、太過隨意,汙染環境,損害大多數人的權益 ;
三、鑽政府的法律空子,有損於法律形象,給政府出難題。類似於邪教組織。
沒盡到看護責任。
不需要風險無處不在。沒法預知防範。但證明組織者有過錯按過錯責任大小賠償
按現在的潛規則肯定要負責。
負責,不可推卸的責任。
謝謝邀請,這事沒法具體回答啊。首先從組織方來講,要看其性質和目的。鄰里或朋友間姐妹相邀出外郊遊,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一些賣保健品的也組織參與者旅遊…這性質是不一樣的,目的也不一樣,所以是否擔責也應具體分析。再從個人來講,摔倒是個人不慎為主要原因,還是組織者預防措施不到位所致,後果責任也不一樣。建議您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情經過去法律部門諮詢一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