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是不會受理你的借別人名字買房的協議約定,如果是房屋買賣,房管局的辦理人員,只認定產權證上面的姓名。借別人的名字與被借名字的人,雙方是債務關係,可以透過法院起訴,成功與否,法官決定。僅供參考
法律上不論誰出錢買的房子,合同寫的誰的名字這個房子就屬於誰這個協商也是有效的
借名買房實質上是涉及購房資格的交易。借名購買的房屋僅是限制流通物,並非禁止流通物。因此借名買房雙方約定內容指向明確、具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即為有效。
在借名購房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上,需要區分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針對普通商品房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有效,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協議一般認為無效。因為保障性住房借名買房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侵害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所以一般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