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好撫養費的問題,雙方都有孩子的就各付各的。如果只有一方有孩子的又能力的也可以給,就看對方愛有多深,有時候錢也是可衡量感情的,網路不是經常說男人的錢在哪裡愛就在哪裡嗎[呲牙][呲牙]。
這並非是接受不接受的問題,不接受也得要接受,既然娶的是二婚女,而且她也是有孩子的,無論這孩子判給誰負責監護,作為父母作為父母都有著不可推卸的撫養責任,這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所以無論是嫁二婚男,又或者是娶二婚女,都應該要有這種撫養的準備,如果自己接受不了,就實在不應該嫁或者不應該娶。
說到如果,如果我現在是她老公,既然明知她已經有了別人的孩子,仍然娶她為妻,她對孩子應該要履行的責任,就必須要與她一齊分擔為是,這也是一個作為丈夫的應有責任。
況且,明知她是二婚,依然娶她為妻,而不是娶其她人,對我來說,必定是很愛她的,否則又怎會娶一個自己不愛的人為妻泥?既然自己愛她,而她也同樣地愛自己,就好應要“愛屋及烏”才是,如果她連自己的親生孩子都可以置之不理的,如此無情無義的人,根本就不值得我去愛,既然愛她就好應該幫助她履行她應該負起對與前夫生的孩子的責任才是。
其實,這樣的事情,應該是絕大多數準備二婚的人必須要面臨的問題,既然選擇娶或嫁二婚的人,對於這樣的事情,就好應該要考慮清楚,提前有個思想準備,實在接受不了,就不應該嫁二婚男或娶二婚妻了。
二婚的女人和現在的丈夫要錢,給前夫的孩子 撫養費,有的男人能接受了,而有的接受不了。
一下有2點看法。
1、如果一個二婚的女人,再找一個男人,嫁出去以後,對男人藏著掖著,告訴男人沒有孩子,結婚以後突然間告訴男人,女人在現夫有一個孩子,每個月拿撫養費1000元,這就是欺騙男人,有的男人接受不了這個現實。
2、二婚的女人重新找一個男人,告訴男人,她有一個孩子,有前夫 撫養,自己每個月拿生活費,這樣的男人他事先知道了,就是每個月女人拿出3000元也能同意。
二婚的女人從新 找一個男人,有的秘密不能告訴現夫,但是,孩子千萬不要隱瞞,否則的話會傷男人的心!
都說,婚姻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但是,如果沒有金錢,過不上你想要的生活。
剛一開始我看成了如果是現任老公會不會接受,差一點兒看跑題了。
對於前夫來講,他想拿到的只是孩子的撫養費,至於這個錢是你的還是你現任老公的,你覺得他會在意嗎?
另外的話,即使他會在意的話,他會給孩子的生活費過不去嗎?你們婚後的財產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你不說,他知道是你的錢還是你現任老公的錢嗎?
二婚女拖兒帶女嫁給現夫,婚前要商談好小孩撫養費問題,談好了一切都可以接受,談不好就不要結婚。
在現實生活中,繼父或後媽是不願意幫別人養孩子的,這也不能說是他們不對,所以,二婚拖兒帶女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不僅僅說是個人感情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到孩子撫養和成長問題。才出虎穴,又入狼窩,一般人是受不了的。
這種事情咋不該接盤俠。好吃懶做是她的天性,靠結婚過日子才是她的本性,手高眼低,嫌貧愛富是她的個性!從小嬌生慣養,貪圖富貴,愛慕虛榮是她父母的基因,遺傳了這種病將無可救藥!
能接受吧
難以接受。
會接受撫養費的人,是會有,可是會很少很少,那是幫忙,就會更多人,接受得了,因為撫養和幫忙不同,女人帶孩子嫁,撫養孩子才適合,孩子在前夫那邊,叫現任丈夫,給撫養費,不適合也很難接受,適合說幫忙,
保姆有工資的吧?既然不想做免費保姆,二婚做什麼?
男人不想負擔,可以不娶二婚女,婚姻大事,貪不得小便宜。二婚女有二婚女的優勢,也有他的弱勢
不能接受
我根本就不會和她結婚…即使女方沒帶孩子,也會問她有幾個孩子,撫養費是一次付清還是每月給多少…接受,肯定不能接受!寧願光著!
不接受、誰養誰負全責、養不起讓對方養!
這事不是接不接受得了的問題,是夫妻財產支配權的問題。
再婚後,即使女方不工作,僅有男方工作掙錢,這個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女方有財產支配權。所以不是她找現任丈夫要錢支付前夫孩子的撫養費,是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1000元來,支付孩子撫養費。
合法的,婚前說清楚,接受不了的話,建議不要結這個婚
要撫養費,是準備離婚嗎?前夫的孩子本來沒有撫養義務,說媽媽來生活,養就養著吧,如果離婚還要撫養費那肯定沒有。
不能接受,既然在嫁就安心過現在的日子,想看孩子可以去看不可以帶回現在的家。
不是支付“前夫”孩子撫養費,而是支付“與前夫”孩子的撫養費。自已手裡沒有,向現夫要點也是正常的,可以理解。
離婚二年,外協單位司機老薑常一起吃飯,相互比較熟悉,就想把他堂姐給我介紹,我條件差,身體因病也沒恢復好,回絕了這事兒,後來老薑又說請吃飯,結果他把堂姐叫來了,這樣認識了,她孩子前夫家管,她原在糧食系統上班,下崗後做臨時工,交流了半年多,對我的狀況瞭解透徹了就攤牌了,提出了條件:1。要十萬元錢,(這是身價錢或簡稱彩禮)。2。 承擔她孩子上學費用。誰知道以後上到啥度?沒講清楚,我也沒問,直接拒絕,我沒這個義務,對他說,若處的好,孩子有教養、有禮貌、有出息,這不是亊兒,但不能以條件要求我。第1條要錢的事,我承諾給5萬,這兩個條件都沒達成一致,她不樂意了,反拿我身體不好說事,不再來往了。沒有那個男人不節制的接受二婚女人的不合理要求,這必競不是原裝原配,現兩配偶之外,還有原雙方前任各自的孩子,甚涉第三方、第四方了,卻實難為人。
只要在結婚前,告知了自己和前夫有一個孩子需要撫養,孩子在前夫那裡,但沒有成年,需要當媽的給撫養費,如果自己手裡沒有錢,讓現任給是可以接受的。
找孩子的親爹要:沒毛病呀:為什麼不去:可能有說不出的隱情:誰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