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受害人之一郭威的人生被偷換已成事實,也就有了現在的不同人生狀態。
第一,從目前情況來看,當事人杜新枝應該知情,也可能是重要參與者,因為從郭威的年齡造假上面,就能看出杜新技。是偷換人生的重要參與者,杜新枝其行為如果確實有預謀的參與肯定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二,我國國家法律是保護合法者的法律權利保護合法者的利益,對於非法行為造成的利益或利益受到損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三,如果杜新芝夫妻,因當年偷換孩子行為,雖時效很長如果法律追訴杜新技得到法律的懲罰,杜新芝的違法行為,那郭威不撫養杜新芝夫妻。也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第四,郭威雖在杜新芝家生活了28年,但杜新芝知道郭威不是她親生兒子,對郭威本身就有防範之心,從杜新芝家中房產分配情況來看,杜新芝沒有把郭威當親生兒子看待,所以郭威也不必要敬他們養老義務。
這就看他本身還有法律,如果他本身願意那麼沒有法律什麼事。
如果他本身不願意,法律也支援,那也行
如果他本身不願意,法律不支援,那麼可以敷衍了事,又不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即使他們養自己,自己也幫助他們做事情,只有他們虧欠自己的。
如果是正常事實上的養父母於情於理都要瞻養,如果是用違法行為偷的孩子,不瞻養是本分,瞻養是養育情(看事件的本人)
如果是偷換,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而且杜新枝涉嫌拐賣兒童罪。
不必要,如果是親父母有生不養就可以贍養養父母,但不是這樣,是被人家偷抱養的。
各歸各家各養各媽,真相要查,該負責的一定嚴懲
沒有義務
我覺得郭感要贍養河南養父母的前提下,是不是他的財產也可以繼承
如果偷換實錘就等服刑以後再說。
郭威應該明白,司法部門介入調查後,結論如果是:
1、不是人為的偷換,而是無意的錯換,養父母畢竟辛辛苦苦把自己養大,應該贍養父母,還要贍養親生父母,因為他們身邊己經沒有親人啦。
2、就是人為的偷換,養父母有意把自己和她的兒子換掉,使自己在養父母家既要幹活,還要照顧患病的姐姐,改變了自己的命運,耽誤了自己的前程,並且養父母並沒有把你當成有正的兒子對待,幾處房產都寫在別人名下,為什麼不寫在你的名下,看起來他們做的壞良心的事,就不應該贍養他們。
調查結果不會太久,讓我們拭月以待。
大多數男方父母都是跟著兒子住的,那為什麼不是大多數女婿跟著岳父母住呢?再說男方有彩禮女方有嫁妝,還真以為就男方吃虧嗎?
“養父母”是錯換人生導致的後果,不能夠強加一個贍養的責任給郭威,談到法律層面,只能說法律雖然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贍養“錯換的父母”的義務。個人認為應當尊重郭威的個人意願,根據自己的能力贍養或者不贍養他都沒錯!
偷換就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