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刑訊逼供時怎麼辦?淡名利靜致遠2021-05-18 11:20:35

典型案例

胡某是一名小區保安,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好,其妻子懷疑胡某有外遇,與胡某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張,經常發生爭吵打鬧,妻子精神一度瀕於崩潰,後來索性離家出走。其妻子家人認為某將其妻子殺害,於是對其提起刑事訴論。胡某很快被建,在審期,認定其為殺人兇手,不讓睡不讓喝,控制大小便,次遺打腳,連續七天被要求保持定姿勢坐在一種帶鎖的老虎凳上,致使臀部爛、化膿胡某還經常被辦人員用底或蒼扇耳光,被辦發人員用皮鞋很踩其腳趾,導致其右腳大是指甲脫落無法忍受之下,胡某屈打成招,承擔了全部的罪行。

那麼,當犯罪嫌疑人遭遇訊逼供時應該如何維呢?案例分析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間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劣的審訊方法。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司法實踐中,訊逼供仍普遍存在。這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蒐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指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指出:嚴禁以非法的方法蒐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可知,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證據的合法性,就是指證據必須在主體形式、取得方法和程式上具有合法性,是由司法人員和當事人依據法定程式收集和提供的,以保證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刑訊逼供不屬於法定的程式,經非法程式收集的證據沒有法律力,不能用於證明。本案中,刑警和辦案人員暴打犯罪嫌疑人胡某,透過刑訊逼供而取得的證

是透過非法程式得到的,因此是無效的,沒有法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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