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同名侵權麼?ainym489802019-10-22 16:57:03

按實際情況,同類產品同名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是侵權行為;不同類同名如果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權行為;另外, 在廣告中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屬於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