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裁員補償案例?使用者97772029344862021-07-18 15:33: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於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業該如何合法裁員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三、裁員補償交稅嗎?

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是需要扣稅的,但員工被企業裁減之後經濟上將更為困難。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釋出兩年後,財政部頒發了有關經濟補償金免稅的新規定。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的財稅[2001]157號《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可見,這是國家為了照顧被裁減員工的經濟生活特別做出的規定。本案例中,由於林某實際工作了20年,按此年限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數額在扣除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費用後,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還是要交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