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不需要家屬簽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屬。逮捕令不需要家屬簽字。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刑事拘留要求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如果通知家屬,則會要求家屬簽字、按捺指印並會交給一份《拘留通知書》的副本。要簽字。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刑事拘留家屬要簽字。
嫌疑人被抓進看守所,說明嫌疑人涉嫌犯罪,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採取了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一般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家屬就是在這個通知回執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