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限怎麼規定的?使用者44108903780258832020-01-11 00:52:47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佈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物件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物件,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物件,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