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出獄)人員申請廉租房條件如下:
1、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2、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
3、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2500元(含2500元)、人均財產低於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2750元(含2750元)、人均財產低於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