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選舉權只有在年滿18週歲之後才可以行使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我國公民在未滿十八歲之前,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沒有自我監護能力的,很多權利的行使,都是透過家長,或者法定監護人來實現。
只有當年齡達到18週歲這個目標時,才能被認為是總有了基本的自我監護能力,這個時候,才能獨立自主的行使選舉權。
選舉權在年滿十八週歲時開始實施
公民從18週歲開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想應該是18歲就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