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三方,勞動合同,offer,到底有什麼區別?e籤寶2020-03-24 16:49:17

這個問題我們要拆分成兩塊來考慮:

一是offer是否具有要約的性質,也就是我們的錄用通知裡有沒有向勞動者明確報到的時間、地點、薪酬福利、崗位以及勞動者確認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資訊,以及有沒有約定確認時間。如果具備這些要素,則該offer就是要約合同,這時候勞動者確認回覆就是承諾,一旦確認那麼這份要約合同就生效了。

二是生效的要約合同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先後。如果勞動合同後簽訂,那麼視為對要約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在勞動合同裡面沒有約定年終獎的數目,一般在仲裁時難以得到支援,如果勞動合同中把offer作為附件,那麼未約定的內容使用offer 的規定,這個需要區分以上兩種情況綜合考慮。

當然,在實物中,部分仲裁機構將年終獎視為用人單位給與的福利,是否發放年終獎主要看用人單位的企業規章制度,這一塊單獨申請仲裁很難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