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生產經營者怎麼處理?上進星辰M2021-10-11 19:56:52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收到省質監局《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後,要做如下工作:

1、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主動收回已售不合格產品。

2、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對本次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省質監局提出複檢申請,省質監局負責企業異議的受理工作。

3、15日異議期後,企業所在地質監局負責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放《整改通知書》,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後,向所在地質監局提出複查申請,由所在地質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企業進行復查檢驗;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其中,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移送執法查處,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於在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實施質量警示和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