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支配權相對的權利?芬芬65852021-11-26 23:35:33

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的常規課程中是很少涉及的知識點,同時它又是涉及一定理論內涵的,在具體講解時如何用學員能夠理解的難度講其區分,以及用理論來做對題目是一個重難點,本文試圖對這個理論進行梳理,以及分析一下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一、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概念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一個是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另一個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也屬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絕對權也叫對世權,是指除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所有權、人格權等。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義務人的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即只要不去侵犯權利人的權利即可,因而絕對權一般是支配權。絕對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

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加以承認,這個合同就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了,這叫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於出現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關係即告消滅,這叫解除權。這些權利均屬於形成權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劃分標準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財產權中的物權、智慧財產權均為支配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均是支配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支配權和請求權的最主要區分在於,支配權是一種絕對權,權利主體特定但是義務主體不特定;請求權是相對權,雙方都是特定的,其實現也是不同的,支配權是權利人自己直接形式,請求權必須透過他人的履行來完成。

抗辯權和請求權之間的關係是,請求權是矛,如債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形式的一種請求權,而抗辯權是盾,債務人可以就債權人的請求權進行抗辯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為前提,沒有請求權就沒有抗辯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透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