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尋常和不尋常的事也能攤上違法嗎?詳見描述~?真正鱷魚不哭2021-01-18 06:44:05

1。虛假宣傳是肯定的,糖不可能有藥效。追責則是另一回事,因為需要證據。估計沒啥人會出面作證說“我吃糖後還尿床(或者還是禿子)”,沒有證據就沒法定罪。雖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但張三一個賣糖的即使判有罪也賠不了幾個錢。所以儘管此事違法無疑,但沒什麼人會去追究。

2。主要責任肯定在王二,你都說他是反社會分子了,肯定是故意放縱惡犬傷害不特定人群。由於傷亡慘重,死刑是必須的,而且要在其財產範圍內賠償。

李四雖無犯罪故意,但可能存在過失,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不經蓄意破壞狗群不能脫離狗圈。事實上他很難證明這一點,所以多半也會因為過失判刑(過失犯罪不適用死刑)。

3。人造人不具備人格權利(至少目前如此),不屬於人類,不承擔法律責任。既然犯罪主體不存在,馬六被害就不屬於犯罪,而是意外傷害事件。由於意外事件起因在馬六本人,所以也無從追責。不具備人格權的人造人,應視為人造危險品,在現行法律規定如何處置前,可先將其單獨安置,避免其接觸外界。

馬六非法制造生命體有罪,但因其已死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