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記載的「殺童煉丹可刀槍不入」一案是怎麼回事?哐哧哐哧看電影2018-01-18 09:54:50

清朝乾隆年間,兒童人販子很是猖狂,而他們拐賣兒童的目的大體分為這三類:

用來祭邪神的,殺之;用來賺錢的,賣之;用來行乞的,殘疾之。手段極其殘忍。

而清朝記載的“殺童煉丹可刀槍不入”一案出自清人吳熾昌的《客窗閒話》,我們先來還原下當時案件的具體情況:

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兒子富大,糾結了陳大、俞九齡、鮑二、謝世榮、富大金等幾個人,組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駕駛著小船,到很遠的地方去拐騙孩子,然後帶到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祀的儀式走完之後,他們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將遺骨鍛鍊為丹丸,認為這種丹丸吃了可以治療結核病,可以“刀槍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時熬住大刑。

在這裡一段,之所以相信能“刀槍不入”關鍵在最後一句話,被官府抓住時可以熬煮大刑。他們作案不是一起兩起,而是太多了,他們在尋求心理安慰,他們知道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十惡不赦,遲早有一天會被官府抓住。

清朝記載的「殺童煉丹可刀槍不入」一案是怎麼回事?

在封建迷信社會時期,在要繼續作案的前提下,怎麼保命?當然是寄託於邪神,他們自創的邪神跟灶神、門神什麼的神一樣,都是在特定的行業或者區域保護這類人的平安。

所以才會有如此行徑。

其實他們的對待孩童,手段極其殘忍,就以乾隆十年為例子吧,看過他們的罪行,你們就能理解為什麼他們需要邪神的保護,簡直天理難容。

這一年的三月,他們先在婁縣迷拐了一個九歲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陳大把小女孩的腳綁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腳趾,在孩子的慘叫聲中,用烈火燒紅的鐵針插入孩子的腳掌,孩子登時昏死過去,他們再把她的腳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腫爛,作為廢疾”。四月初一,船開到南潯,他們又迷拐了一個孩子,當時就殺掉,吃肉煉骨。五月十三日,他們將一個叫蔣二的孩子迷拐,處置的方式與卜三姑一樣兇殘,“亦以火煅鐵針插入足踝,以斷其筋”,然後,將一種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藥,逼卜三姑,蔣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廢,轉賣丐船行乞”。

這是他們的殘忍行徑,雖然現在的社會看起來風平浪靜,但是我們也能偶然看到電視媒體上會報道人販子的新聞,提醒大家看好自己的孩子。

曾經看到這麼一個辯論題:“人販子究竟要不要處死”

反方認為不應該處死:理由便是,加重對人販子的懲罰,嬰兒價格就會抬高,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所以不該處以極刑。

對於如此荒謬的言論,我也只能一笑了之,人類文明的進步是大家共同的責任,遠離人販子,打擊人販子,讓社會更加和諧

清朝記載的「殺童煉丹可刀槍不入」一案是怎麼回事?毛劍傑2018-01-21 14:46:36

作為在民間流傳甚廣的拐帶大案,此事的具體過程主要見於吳熾昌《客窗閒話》。吳熾昌主要以遊幕為生,曾參辦刑獄案件若干。該書作於道光間,內容涵蓋作者一生所見聞的各種奇聞異事。

根據《客窗閒話》,誘拐大案的主犯是浙江烏程的拐帶兒童犯罪集團,成員有富子文及其妻富沈氏、子富大等一干人。這幫人每年五月五,“共駕冒頭小艇,遠拐幼孩,赴太湖殺之,以祭邪神”。祭神之後,還要“共食其肉,以骨鍛鍊為丸”,聲稱此丸“可架大刑,可去私胎,可治癆瘵”,售以獲利。《客窗閒話》還列舉了富子文這夥惡徒的累累罪行。比如在婁縣、南潯、蘇州等地的迷拐、虐待、殺害乃至制丸售賣,情節慘烈,不忍備述。可怕的是由於知識的匱乏和為了掩蓋不可告人的秘密,這種藥丸確實有市場,可以賣給“濮院之尼、乍浦之婦”,“以去私孕”。類似的案件還有他例,比如煮殺未滿月的孩子為藥,殘害兒童以之行乞,具體行徑駭人聽聞。

這件事由於影響惡劣,使有子者俱懷恐懼,終於引起了涉案各縣的重視,最後捕獲案犯數十餘人。富大被打死,富子文、毛可奇死於獄中。時任嘉興令閻公銑捕獲富大,搜其船,還查得折骨割肉、骨殖藥物等證物,血腥場景難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