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水一白聊歷史2019-12-02 11:08:41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一、三十級爵=多少錢?

秦漢時的爵位確實是僅有二十級,漢惠帝時期的這個規定“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主要指的是相當於買三十級的錢,而不是這些錢就可以買來相應的爵位。按照東漢學者應劭的解釋是“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也就是說一級是2000錢,一共是6萬錢,可以買個死罪。

不過,這個錢數應該不是固定的,漢武帝時期就變成五十萬錢了。

(天漢四年)秋九月,令死罪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漢書。武帝紀》

這個倒是也好理解,畢竟漢朝初年的經濟情況比之武帝時期還是要差上許多的。

二、為何會有這個規定?

其實這個規定倒不僅僅是漢朝所有,《唐律》中也有判斬、絞刑“贖銅一百二十斤”的說法。

不過在漢初的特殊時期,這一規定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剛剛經歷了戰國時代,又經歷了秦朝的大興土建、攻伐殺戮,再有楚漢相爭,整個社會經濟遭遇了巨大的破壞。漢高祖劉邦時期甚至有因大饑荒“令民得賣子”的特殊法令。漢惠帝六年時,也因為大旱“令民得賣爵”。在當時,不僅僅老百姓手中無糧、無錢,連政府都捉襟見肘,所以,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成武暢通2019-12-01 16:27:08

不光漢惠帝時期,歷史上好多好多!

在古代,死刑與其他刑罰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戰國前稱“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史料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史料載,在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後,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大辟之刑千有餘條”。1000餘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宋太祖曾以“決杖、流放、刺面”作死刑“替用刑”

“慎刑”思想一直存在於各個歷史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了“慎殺”思想。傳說中中國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定者皋陶就說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大概意思是,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違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殺,嚴防錯殺,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無德、重刑亡國的教訓,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政理念,出現了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據載,第五任國君姬滿(穆王)執政後,接受呂侯“訓夏贖刑”的勸告,開始減刑,其中死刑減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了300個。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實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現後,則大面積、廣泛採取“替用刑”、“贖刑”、“赦免”等多種變通措施,少殺或不殺。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宮刑僅次於死刑,直接破壞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宮刑而逃過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記》作者、著名史學家司馬遷等。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後唐宋沿襲,歷朝不改。如明朝,據《明史·刑法志》記載,明神宗在萬曆四年(公元1576年 ),“敕雜犯死,準徒五年。”

當然,替用刑不止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唐昭宗曾賜予功臣“免死金牌”

除“替用刑”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記載,漢惠帝劉盈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了50萬。據載,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當時司馬遷便可以花錢免死,但他拿不出這筆鉅款來,只能選擇宮刑。

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採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兩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說替用刑、贖刑體現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是最靈的一種。鐵券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吳越王錢鏐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曾於乾寧四年(公元897年)賜其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有條件的,據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所記,“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承祀”,更能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家奉養老人。

唐玄宗成廢除死刑第一帝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死刑複核”制度起,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複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於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

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複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了“三複奏”制度,併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複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的死刑甚至由“三複奏”升級為“五復奏”。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了“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於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632)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貞觀十六年(642),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據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在憲宗李純當皇帝時的元和八年,唐朝又一次有條件地全面廢除死刑,李純下詔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惡”、“殺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紅標頭檔案”的形式廢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據宋朝官修《冊府元龜·刑法部》記載,天寶六年(747)李隆基下詔:“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於今約法,已去極刑……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此條。”所有應該判處斬、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天寶六年,可視為中國“廢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廢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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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小宋史趣2019-12-02 05:06:43

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當時這項政策的大背景。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追溯歷史,秦朝的建立結束了戰國時期群雄紛爭的亂世,建立了中央集權下的封建統一制國家。四海初平也使得當時社會的生產生活趨於穩定,秦統一中國時秦國境內人口最高在三千萬以上。然而秦國國祚只有區區十幾載,秦亡之後,中原大地陷入混戰之中,最終劉邦領導的漢政權奪得天下,建立漢朝。可是西漢建立之初,全國人口只剩下1500萬左右。

在古代,人口就是第一生產力,人口的急劇下降,尤其是青壯年數量的減少,致使西漢建國初經濟凋敝,物資匱乏,人民生活異常困苦。西漢政府不得不採取各項措施來恢復生產,促進人口增長。 劉邦向他的後繼之君做出了表率,提出了無為而治的治國方略,也正是這種治國理念的開展,使西漢初政治經濟各方面得到全面復甦。

漢惠

帝是繼劉邦之後西漢政府的第二任皇帝,他面對的和他的父親劉邦一樣,都是要解決經濟蕭條,農民生活困頓等種種問題。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在經濟上,西漢的統治者鼓勵生產,與民休養,同時提倡輕徭薄賦,極大地減輕農民的負擔,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同樣,西漢政府的無為而治也體現在其他方面。正像上面所說的,人口是當時社會發展的第一生產力。為了保護人口,使人口能充分投入到生產生活中,西漢廢除了秦朝許多嚴苛的律法,對於犯罪的人們官府也要再三複議,酌情而定刑。

而題目中所說的這項政策正是建立在這種無為而治的律法體系上。指導這種無為而治方針的黃老思想,講究道法自然,他們主張放任人們的思想及行為,讓他們順其自然發展或者改變,國家或者政權不對其強加干涉,以此來避免矛盾的發生,達到無為而治。

漢惠帝時為什麼會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的規定?

而這一政策很好地貫徹了這一思想,平民在犯罪之後,雖然國家有律法規定,但是考慮到當時國家貧瘠的人口,統治階級不再強行對其予以制裁,而是丟擲選擇項,讓平民自己做選擇。當事者可以選擇接受律法制裁,也可以選擇透過買爵來抵罪。如果既不想接受制裁,又沒有錢財來買爵,這時候還有第三條路可走,那就是入宮為奴。男者接受宮刑入宮為奴,女者則進宮為婢,這種做法實在是兩全其美,既懲治了犯罪者,又為宮裡補充了免費的勞動力,減少了政府財政支出。

雖然這種透過買爵贖罪的現象在哪個朝代都會有,但是像西漢初期直接由朝廷授意並由國家意志來實施確實只此一家,再無分店。這除了跟當時不是很健全的律法體系相關之外,也跟當時的形勢以及漢初由道家思想治國的方針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