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起訴嗎?使用者33521447029892019-09-10 21: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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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原告起訴被告,所以不可以追加原告,不過被告可以提起反訴或者申請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首先,

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告作為訴訟的主動發起人,享有主張由誰承擔責任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請求決定請求是否有理,是否應予支援。

而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承受者,主張對原告之訴是否應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相當變更了訴訟請求,那隻能撤了,再重新上訴了 。

胖乎律師認為對於被告申請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應慎重處理。是同一法律關係,必須採加訴訟的當事人應予追加。否則容易造成濫列主體,混淆法律關係。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審案件,如果未列某主體,二審認為應列,則會發回重申,風險較大。所以從實際出發,可以列上,經實體審理後,無責任主體可判其不承擔責任。

其次,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從這一規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成了法院的職權行為,追加的處分權、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樣規定是否科學,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

實踐操作中,原告與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但是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式,並且也並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原告申請還是被告申請,均不屬於訴訟法禁止的範圍,起決定權的還是法院。

追加與否是法院的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