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私人房子給了定金,反悔不買了,定金可以要回來不?香樟羅律師2020-03-09 22:49:04

在農村購買私人房屋,不想購買了,定金是否能夠退回,要具體分析,要搞清這個問題,得明確三個關鍵問題,首先購房人的身份;其次是定金的性質。雙方的買賣關係的程式,進行到什麼階段!

第一, 關於購房人的身份,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農村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是限制流通的。農村的房屋只能在村集體組織內部流通,村集體之外不能流通,村集體之外成員禁止購買,否則,合同無效!農村房屋有資格購買者,只能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二, 關於定金的性質問題,定金有五類。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和解約定金,下面分別說明。

違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當事人若不履行債務,接受定金的當事人可以予以沒收的定金。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所規定的定金,符合違約定金的基本特徵。

立約定金。也稱為訂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訂立而設立的定金。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成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最高院《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已經成立的證據。

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擔保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解約定金。是指用以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拋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合同。對此,最高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17條也予以確認。

第三,關於買賣關係的程式程序問題。合同法上對於合同分為邀約、承諾。實際操作中,分為磋商、簽約、合同成立(與否)、生效(與否)、履行(與否)。針對不同階段,不同的定金性質,分別有不同的結果!不能一慨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