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已經正式發文
http://www。sach。gov。cn/art/2018/5/16/art_722_149182。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這個討論實在有趣至極,正反辯手對於文物乃至世界的認識有如此大的差異,令我著實驚歎。
《文物法》第24條指出,“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這一條其實現在在執行中已經成為了一條說不清楚的條款,因為實際上將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旅遊開發權授予或出售給企業的現象,早已比比皆是。那麼什麼叫做“企業資產經營”?現在看來似乎是最起碼不能將國有文物單位作為企業資產抵押了。那麼,如果說國有文物單位有很多權利,所有權、經營權等等,是不是可以明確化地說,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永遠不可以屬於企業,但可以將經營權授予(或有條件地授予)企業呢?進而,對經營權授予作具體化的規定,明確授予方、被授予方的責任義務、利益關係?這種思路說起來,似乎非常合理,因為這與現在中國物權法的法律大背景是相合的。只是遺憾的是,在一些(“不明所以”的)文物工作者那裡,看法就大不相同了。
首先我很懷疑文物工作者是不是把一切問題簡單化為,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物權都將屬於企業,因而憤憤然——這是概念不清,不值一辯。退一步說,如果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權被授予了企業,這就是“讓文物變成搖錢樹”嗎?一方面,如前所述,將經營權授予企業,並不意味著不加以任何約束,比如可以要求將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作文物保護經費,強調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從事經營活動不能破壞文物本體等。另一方面,企業經營也並不等於竭澤而漁式的文物破壞,譬如為了發展旅遊,企業很可能會整飭環境、修復文物,這些行為只要引導或管理得當,其實是比人浮於事甚至暴殄天物的“不作為”管理好得多的。
所以說,某些文物工作者,在不瞭解實際情況和局面的前提下,還是不要急於振振有詞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