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三、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結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重新按照一審的程式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卷宗返回一審法院簽收之日起計算,
普通程式的,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有特殊原因未能審結,需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仍然可以上訴。
既然發回重審,結果只有改判或不改判。
也有可能部分改判。
發回重審,說明案子或多或少存在問題;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暇疵,
需要重新審理清楚。
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司法公正需要正義的法官來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