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上了熱搜……
說老實話,莫名其妙、稀裡糊塗,這個通告,看得我雲裡霧裡,著實看不懂浙大這一波神操作:
強姦罪?緩刑?努某某(這種姓?)、留校察看?
第一波看不懂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是犯了強姦罪,
至少不應該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嗎?
為什麼才一年六個月?
我在網上檢索到一份判決書,該犯罪分子是判處了2年有期徒刑,判決書中寫著:
因為犯罪中止,所以減輕處罰;
因為自首+積極補償,所以從輕處罰。
這裡,有兩個名詞: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
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
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
綜上,自首+積極賠償,也只是從輕處罰,至少也要判3年;
而倘若犯罪中止,倒是有可能減輕處罰——不過沒有看到努某某的判決書,所以不敢貿然下斷言。
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準備檢索一下他的判決書,遺憾的是:竟然沒找到……
從網上找到一張截圖,截圖顯示:努某某的判決書,不予公開。
這就有意思了,
判決書不予公開只有一個原因: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
嗯哼?
是的,這雖然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可為什麼別的強姦犯的判決書都要公之於眾,唯獨這樣一個浙大的民族學生的判決書不予公開呢?
到底是因為浙大在杭州的牌子較響,出於保護浙大學生的目的,所以不予公開?
還是少數民族身份的加持,使得該生獲得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判決書不予公開?
既然輿論已經熱起來了,我們不妨蹲一個瓜,
等等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是否有相關的說法。
最令人驚愕的莫過於神之操作:
“強姦犯,竟然只是留校察看?”
嗯,是的,你沒有看錯,的確是留校察看。
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查到了一份《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其第十一條第三款如下:
“(三)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終於看到了,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可以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
所以,浙江大學的這波操作,妥妥的用足了自由裁量權,挽救式處罰:
拯救強姦犯!
只是這紙通告之所以引發輿情,說到底是人們質疑,
該強姦犯為何被處以如此輕的處罰:只有一年半,還是緩刑?浙江大學為何給予該生如此輕的懲處,僅僅是留校察看?
對於前者,因為判決書神奇的不予公開,目前我們還不得而知;對於後者,浙大當然是有充足理由的:
劃重點:初犯、強烈悔罪(怎麼悔罪的?朋友圈繼續秀恩愛)、民族貧困地區(只是貧困地區,並不一定是貧困戶,注意區分,國家級貧困縣也是有富豪的)、教育挽救民族學生……
看到這裡,總算明白了,如標題所講:
浙大對犯了強姦罪的民族學生給予挽救式處罰——留校察看!
既然浙大如此愛護一個強姦犯學生,那我也只能弱弱的祝願浙大的女生:
做好防狼保護!
一個對強姦犯如此寬容的高校,能同時對受害者也這般無微不至的愛護呢?我不曉得答案!畢竟,馬上要報志願了,只能提醒高三的小姑娘們,擦亮眼睛:
來浙大讀書,請自備防狼噴霧!
我是明德先生,只用事實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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