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旋國際大廈哪年建成?一絲不苟光束QV2021-09-29 11:12:43

凱旋國際大廈是大連開發區標誌性建築,2008年開盤、2009年入戶。整個大廈由A座、B座兩棟超高層建築組成,中間由連廊將兩棟建築物連線。

凱瑞國際大廈總建築面積6。3萬㎡,集住宅、公寓、商業於一體,屬於商住一體的大樓。

8月27日下午4時許,B座19層外牆材料率先出現明火。業主隨即找到物業求助,物業到達後發現濃煙已經瀰漫19層住戶,隨即撥打消防救援電話。經過7個多小時的連續撲救後,大火被撲滅。

火勢在7個小時的時間裡迅速蔓延到了其他樓層,財產損失較大。好在1800多人有序安全地撤離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經過初步調查,該場火災最先是從19層某住戶中著起來的,那麼19樓住戶會因此承擔責任嗎?將要承擔什麼責任呢?還有誰會因此負責呢?

首先,19層業主是否涉及“放火罪”、“失火罪”?

在刑法上有兩個罪名,一個是“放火罪”,一個是“失火罪”。

“放火罪”簡單來說就是主觀故意,故意縱火焚燬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是重罪,處罰是非常嚴厲的,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造成重傷、死亡、公私財產損失巨大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從凱旋國際大廈目前造成的結果來看,目前並未發現有人在火災中重傷、死亡,但“公私財產損失巨大”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如果19層業主真是“主觀故意”,那麼等待他的除了嚴厲的刑罰外,其他大廈的業主也可以提起民事附帶賠償責任。

但從事情的經過來看,19層業主大機率不是主觀故意,因為在家中發現火勢之後,他曾第一時間尋求物業救援,說明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也就構不成“放火罪”。

雖然目前來看“放火罪”不成立,但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那就是“失火罪”。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從字面意思來看,“放火”是主觀故意,“失火”是出於過失。

“失火”可能是麻痺大意引起的,也可能是過於自信引起的,但主觀上並不希望危害他人的安全或健康,也不想侵害公私財產安全。舉個例子講,做飯燒水不照看爐火、在野外燒荒、架柴燒火取暖等引起的火災最終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都屬於“失火罪”的範疇。

雖然“失火”不是主觀故意,但這並不意味著行為人不會因此受到刑罰。實際上對於造成一人死亡或重傷三人及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10戶家庭房屋因火災被燒燬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人也將面臨刑罰。

從目前造成的後果來看,直接經濟損失已經不止50萬元,不止10戶人家的房屋被燒燬,所以如果後期經調查19戶業主構成“失火罪”,那麼從目前造成的損失來看,他將受到以下刑罰:3-7年有期徒刑,同時,其他有經濟損失的業主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附帶賠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綜上來看,單就19層業主可能承擔的責任來看,“放火罪”大機率是不成立的,“失火罪”是否成立還要看消防等部門最後對火災成因的鑑定,倘若他構成失火罪,那麼等待他的不僅是刑罰,而且其他住戶也將提起經濟索賠。如果19層業主“失火”被排除,比如失火的責任是燃氣線路老化、電路線路老化、燃氣產品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等,那麼19層業主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反而他還是最大受害人之一。

不過,從目前大火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來看,過火面積很大,不少住戶的房屋和屋內生活資料被焚燬,即便19層業主有賠償責任,估計他的經濟能力也難以負擔。按照以往的案例,直接責任人的賠償來源是個人財產,即存款、名下其他房屋、車輛、股票等金融資產,這些資產變賣後的價值按照比例賠付給其他業主,不夠賠償的部分只能暫時不予賠償,將責任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他的後期收入在留出最基本的生活費之後,分期賠付給其他業主。

第二,其他人或單位有賠償責任嗎?

除了19層業主可能有賠償責任外,其他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嗎?答案是不排除他人或單位有賠償責任的可能:

首先是物業,按照《消防法》的規定,物業管理人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的義務。火情從19層住戶開始蔓延,為什麼開始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大樓內的消防設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如果不能使用,物業一方在日常工作中是否盡到了維護、保養、更換、管理的義務呢?這一點存疑,還要等待進一步的調查。

第二是大樓的施工方:為什麼說大樓的施工方可能有賠償責任呢?從大火外觀來看,外牆保溫燒燬得最為嚴重,火勢的蔓延正是透過外牆保溫材料。按照施工要求,施工方應該使用阻燃材料進行施工,那麼施工方在之前的施工中是否使用了符合質量標準的外牆保溫材料呢?這一點恐怕也要追查。

第三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的基礎條件有兩個,一是物業一方或者業主是否購買了意外火災方面的保險,如果沒有購買保險,保險公司當然就沒有賠償責任了;再就是火災的成因是否觸發了賠償條件,這要看保險合同條款是如何簽訂的,比如有人蓄意的話,估計就觸發不了賠償條件了。

寫在最後:

綜上來看,19層業主有無賠償責任、是否需要承擔刑罰,關鍵還要看消防等部門後期對火災成因的進一步鑑定,嚴重一點的話是“放火罪”、“失火罪”,或者可能他也沒有任何責任,也是受害者之一。

另外,物業、施工方、保險公司也有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關鍵看他們在工作中是否“盡職、盡責”了或是否按照工程標準進行施工的。再就是是否買了保險?火災成因是否能觸發保險合同的賠償條款?這一點還要等待後續。一切等待火災成因的最後鑑定結果吧。

不幸中的萬幸是沒有人員在此次火災中傷亡,目前相關住戶也得到了妥善安置。不過此次火災也給大家提了個醒,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規範操作,“防火防水”無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