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輛車是租賃公司的運營性質車輛。“違規”在於這類營運車輛不同於揚招出租車,它不具備在機場、火車站等地招攬乘客的資質。這次事件的發生在於該租賃公司人員打著“機場”的名義在機場私自攬客。誤導乘客接受車輛服務。為了杜絕這類事情的再次發生,機場相關部門人員應加強機場到達大廳內的巡查,並切避免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同時加大對“汽車租賃公司”的管理處罰力度,記錄在案。廣大乘客也不要相信“黃牛“的拉客行為,並在機場工作人員的指引下到機場計程車候車點排隊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