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前夫家拆遷有我的份額,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嗎?東友律師團2017-11-13 15:48:40

離婚後,發現前夫家拆遷有我的份額,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嗎?

【事件】

李女士在外地工作,經老家人介紹,認識了鄰村的小程,程先生也是在外務工人員,由於一時工作調動不便,倆人就這樣開始了異地跨區戀,異地戀期間,李女士將戶口遷到了程先生家裡,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從此開始了異地奮鬥,異地戀愛史。

但是這段婚戀還是輸給了異地,異地戀期間各種互不關心,性格不合逐漸暴露,本應是新婚燕爾,雙雙把家歸的甜蜜景象,但是這兩人硬生生的把日子過成了生死冤家。一言不合就吵架,終於在結婚一週年之際,雙方走到了終點,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未對財產做任何分割。

半年之後,該村開始了城市化運動,轟轟烈烈的拆遷開始了,每人給30萬,外加60平房子,村民們各家各戶派出代表,紛紛領取拆遷款和房屋指標。程先生也不例外,把自家包括已離異妻子的份額領到了自己名下,並做了隱瞞。

紙終究包不住火,離婚後的第六個月,李女士得知了此事,找到程先生要求返還拆遷款和房屋,可是程先生給予了堅定的回絕。

【分析】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法律實踐中,

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只有一年,這是離婚後主張財產分割的重點

,超出這一時效,將會使得自己在離婚後的財產爭奪戰中喪失勝訴權。

本案中的李女士應該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請求,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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