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第三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婚前買的房子,是領證前的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有付款證明,如果貸款,那麼叢結婚那天起,月供的一半退給對方即可。
婚前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與婚後無關
如果婚前是按揭房,首付成數與你無關,按揭成數與你有關,最新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法律上就是這樣的啊,屬於婚前財產,不需要分的,直接離就好了
新婚姻法不是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的,離婚伴侶是分不到的,看夠房合同發票等。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買的房子要看具體情況,1、婚前買的房子由自己或父母全額付款購買,並登記在你個人名下的,離婚後房子仍然歸你一個人所有。2、婚前由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你個人名下的,或者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出資方明確表明是對你的贈與,婚後你們夫妻雙方一起還貸款的,另一方有權就房產增值部分與還貸部分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