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是否應為代言的產品負責,應該如何承擔?是否可以立法規範?關中大俠張二娃2020-07-06 08:55:36

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汪涵代言事件,就P2P平臺“愛錢進”疑似暴雷事件,代言人汪涵團隊發聲明迴應:曾於2016年-2018年為該APP代言,之後得知“愛錢進”產品出現兌付遲緩現象,就多次聯絡平臺,敦促他們解決問題。

那麼,網友的問題來了:明星該為代言產品負責嗎?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我國廣告法規定,明星、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的推薦和代言,如被證明是虛假廣告,須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明星代言的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明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關係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以外的商品、服務,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明星是否該為代言的產品負責”的討論,在騰訊新聞相關話題中,多位律師均認為:需要明確代言人是否虛假宣傳,本人是否使用過產品,是否盡到審查義務。

有兩種情況,汪涵需要承擔責任

楊兆全總結:根據廣告法對明星代言的規定,汪涵是否要承擔責任,關鍵看兩點:

1,汪涵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的產品是虛假和和違法的。 如果汪涵推薦之前,沒有認真審查理財產品的資格,沒有發現是違法產品,那麼汪涵要承擔責任。

2,汪涵是否使用過這個產品。 如果汪涵在推薦前,他本人沒有投資這個產品,他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