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追訴,若不追訴怎麼能體現法律公平正義?若不追訴又怎樣讓中國公民人身權力得到保證?
刑事追訴時效最長二十年,也就是殺人放火犯了死罪,只要二十年內沒有被發現,你就不用坐牢了。
豐縣鐵鏈女事件,如果確有拐賣婦女的犯罪事實,超過二十年了,萬惡的人販子是否就逍遙法外了呢?
不一定,當地公安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後,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販子罪大惡極必須嚴懲,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追訴。
也就是過了追訴時效也可以判刑坐牢,這麼說吧,壞蛋是沒有好下場的!!
應該追訴“八孩女”事件的拐賣者。還應該從嚴處理。
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及虐待罪是持續進行當中的,不存在追訴期問題。
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刑法中的“訴訟時效”或稱“追訴期限”,二是“拐賣女罪”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法律條文確實晦澀難懂,沒有興趣的,可跳過去不看)
關於“追訴期限”,現行我國刑法是這麼規定的: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關於拐賣婦女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是,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十多年後,可否追訴拐賣者?
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
1。犯罪嫌疑人的拐賣行為造成了被拐賣的婦女身體重傷等嚴重後果,達到了拐賣婦女罪中的“情節嚴重”情形,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追訴期限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在法律層面,給追究犯罪提供了可能。
2。從通報看,“生育八孩女子”從1998年6月開始與董某民生活在一起。如果存在被拐賣情況,從時間上推算,確實已經過去二十多年。如果要追究當年拐賣她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鑑於此事件已經在全國造成了重大有影響,最高檢核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拐賣者會怎麼判?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會根據被告人在拐賣婦女時所起的作用,拐賣過程中有無從重或從輕處罰情節,以及拐賣行為給被拐賣者究竟造成了哪些後果等綜合予以考慮,確定刑期,判處具體金額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追究犯罪責任永無限期!
最高檢同意可以追。不同意追不了。過期了
關於法律上的問題因為涉及到專業知識所以作為一名不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認為,不論多少年,對於拐賣者和花錢買賣者,都罪不可赦
他們毀掉了一個女孩的一生改寫了女孩所在的家庭的命運,毀掉了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如果因為過了追訴期限不追訴,會助長惡勢力更囂張,會讓很多年輕的女孩生活在一個不夠安全的環境裡,這是我們國家所不允許的,不追訴,會助長那些好逸惡勞的男性,他們知道花少許的錢就可以買到一個“媳婦”,他們根本不把這個女孩當做人來對待,是當做生育機器,當做牛馬一樣,進行人身虐待。
長此以往,我們的國家就會被這些人渣抹黑,善良的人們就會生活的越來越沒有安全感,所以對於這部分人渣一定要嚴處,不論過了多少年都不應該放過他們。
當然可以
不懂法律,但拐賣者如此可惡,應該追訴。
只有嚴明的法律,才能使人敬愄。追訴、打擊嚴懲前面的露網者,可警視、教育社會上的圖謀不軌之人,以此達到社會穩定。拐賣“八孩女”事件中的拐賣之人,對家庭的傷害太重,對社會的影響太大,追訴、嚴懲是法律責任,也證實了只要犯罪,終究難以逃避法網的嚴懲,法律規範對社會有著文明和深遠的教育作用。
不懂法律,但拐賣者如此可惡,應該追訴。
終生追訴
完全可以
可以追訴,因為是持續犯罪到現在,所以追訴期應從現在開始計算。
應受到法律法規審判!
可以。
應該追訴
看完那篇報道。肺都快氣炸了,可恨的人販子和那該死的買主。毀了一個青春貌美的女孩。唉!為時已晚!但是嚴懲這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是必須的。等待正義的宣判[捂臉]
中國法律是可以追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