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聚會共同飲酒期間發生意外,應該如何劃分賠償責任?講法講理2019-01-03 15:43:18

1、同飲者存在過度勸酒的行為

所謂過度勸酒,是指在席間有強迫性勸酒的情節,比如“我幹了,你好意思不幹?”“不幹兄弟就別做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自己已經喝醉的情況下還強制他人喝酒;

2、同飲者散席後未盡安全護送義務

同飲者在席散後明知飲酒者已醉酒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還放任其行為最終造成意外發生的,應當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3、同飲者明知對方有身體疾病,但仍舊對其喝酒行為不加以阻止的。

同飲者明知喝酒人患有不宜大量飲酒的疾病仍舊勸酒或者不阻止喝酒者大量喝酒的,喝酒者因飲酒誘發其他疾病受損的,應當由同飲者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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