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超過500萬的有獎銷售都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4-07 回答

超過500萬的有獎銷售不一定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及《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因此,我國法律沒有對有獎銷售的總價進行限制,只要改有獎銷售行為不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情況,都不屬於不正當有獎銷售。

凡超過500萬的有獎銷售都是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嗎? Mr.〢、鐧簞 1級 2016-04-07 回答

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