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分支機構是否必須在總機構申報成功後才可以申報?

答覆:

是的。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問題二

總分機構,各分支機構計算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如何確定?

答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五條,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問題三

總分機構彙總納稅是否需要備案?需要提供哪些備案資料?

答覆:

是的,需要備案。總分機構所得稅彙總分攤辦理需要先在總公司辦理備案,再去分公司辦理備案。總公司辦理好備案後,分公司稅局系統會出現相關資訊。

提醒:

可以在網上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資訊備案。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問題四

總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答覆:

若下屬的分支機構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申報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型別”勾選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除填報一般報表外,還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年報適用)、《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年報和預繳申報表均適用)。

若所有分支機構均無需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則總機構在申報時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型別”勾選為“一般企業”,申報要求與一般企業相同,無需填寫《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和《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提醒:

總機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總分機構納稅人的《A202000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總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需要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10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問題五

分支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答覆: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僅需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問題六

對於彙總納稅的企業,分支機構虧損的是不是就不用預繳企業所得稅了?

答覆:

不是的。

如果分支機構虧損,但企業彙總之後需要繳稅的,分支機構仍需按總機構分配的稅額繳稅。

問題七

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覆:

不是的。

以下5種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八

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覆:

從2019年7月1日起,分支機構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了,一律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勾選已經成為灰色,不可自行判斷選擇。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當時選擇為是否非彙總或者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從2019年7月份申報期開始,所有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提醒:

按照政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總機構,總機構施行的是彙總納稅,也就是分支機構只能按照分配比例繳納所得稅,這樣的話,總機構彙總申報所得稅時是可以享受的,分支機構按照分配的稅款納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