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地址寫現在住的地址還是老家地址與你最初12 2019-01-12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人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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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

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講,戶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戶籍地),如果是人戶分離,則一旦涉及人員身份證明、戶籍遷移等與戶口相關的問題,是以本人的戶籍所在地為準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百度百科——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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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地址是指你經常居住,生活的地址

常用地址就是你現在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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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9。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人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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