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秋娟律師

離婚糾紛中最大的兩大爭議焦點就是撫養權歸屬和財產分割問題

,由於日常諮詢撫養權及

撫養費

方面的當事人太多,且大部分諮詢的問題都差不多,今天本律師就特地行文說明。

不說不知道,離婚訴訟中關於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那些坑!

法院判決撫養權考慮的核心因素是:一切以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為原則。

這麼說好像過於空泛,怎麼樣的判決才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原則呢?

下面我將分年齡段來分述在司法實踐中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如何判決的: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歸女方撫養,除非女方不要孩子撫養權,不盡撫養義務或有重大傳染疾病的;

年滿八週歲的孩子撫養權,一般法官會傳喚孩子到庭詢問孩子的意見,孩子願意跟隨誰生活,法院就會將孩子撫養權判歸誰,不論這一方經濟條件如何,有無對另一方家暴或婚外情等情形;

兩歲至八週歲以內的孩子撫養權,主要考慮雙方的優劣條件,看誰撫養攜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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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參考的因素主要有:

哪一方與孩子情感上更加親暱,撫養攜帶孩子時間更長;

哪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孩子的經濟、精力付出上面更多,撫養經驗更優;

哪一方個人學歷更高、職業資質更高、收入更高等等。

在上述優劣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哪一方的父母協助撫養攜帶孩子時間更長,父母資質條件更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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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很多當事人並不知道以上的裁判規則,即使自身有著足夠大的優勢去爭取撫養權,但最後卻還是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

有些痛是皮毛之痛,但是有些痛呢,就是骨血之痛。

到失去的時候才醒悟要找專業律師,這是多麼痛的領悟!

下面我給大家講講兩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1:孩子年滿8週歲,應走進孩子的內心

有一女性當事人小芳,從孩子出生後便一直照顧撫養孩子,個人收入也屬於當地中等水平,自身家庭條件也不錯,起訴爭取孩子撫養權時覺得勢在必得。

但由於其本人法律意識單薄,便諮詢了一個兼職做律師的大學教授,這位大學教授跟小芳說孩子一直跟隨你生活成長,且對方沒有任何收入來源,這個孩子撫養權肯定判給你,所以小芳滿懷期待地委託該教授成為其

訴訟代理人

,還特地在庭審中虛報其真實收入,謊稱每月固定收入有2萬餘元。

小芳也一直對該教授的言論深信不疑,以為收入高就能作為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優勢條件。

但小芳卻不知道新的《民法通則》已經進行了重大修改: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界限由原來的10週歲降低到了8週歲,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意見,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官在裁判孩子撫養權時都會參考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選擇願意跟隨誰生活,就會將孩子撫養權判歸誰。

然而小芳在庭前沒與孩子做任何情感溝通,待到開庭時,孩子竟選擇了跟隨沒有工作的父親生活,法院最終也遵循孩子的意願將撫養權判歸了男方。

得知判決結果的小芳滿臉問號,後來才得知是男方提前給孩子做了思想工作,讓孩子在訴訟中選擇跟隨父親生活,而孩子不知道訴訟的後果,也就聽從了其父親的話語。

此時的小芳欲哭無淚,不但失去了撫養權,而且還要因為其自認有幾萬的月收入而需支付高額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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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孩子雖年滿2週歲,依舊不能掉以輕心

當事人強哥有著很好的爭取撫養權的條件:

高學歷、高收入、孩子一出生也是自己父母和自己撫養攜帶更多,日常生活中無論是經濟上還是精力上對孩子也都付出更多等等,而女方就是生養了這個女兒,並沒有對孩子過於在意,且時常在外夜不歸宿。

在女方起訴離婚的過程中,作為好父親的強哥在諮詢過一個非專業律師後,這個律師

“拍胸脯”

跟強哥表示孩子撫養權沒有問題,強哥也覺得無論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客觀實際情況,自己對於孩子的撫養權都萬無一失。

殊不知,他完全沒有意識到,女方在起訴的時候,孩子剛年滿2週歲,但由於其聘請的律師沒有法律實務經驗,其本人也只是在網上大肆蒐羅法律規定,

並不清楚司法實務中孩子年齡越小,判給女方的可能性則會越大,

所以在訴訟中掉以輕心,沒有充分地提交證實自己具有撫養優勢的證據,反而大肆準備關於財產方面的證據。

不出所料,果然最終法院在判決時,法官因為沒能直觀地感受到強哥的撫養優勢,也沒有感受到強哥對於孩子撫養權的強烈訴求,故而將孩子撫養權判給了從一起訴到庭審結束都一直堅持要求孩子撫養權的女方。

從以上事例可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或非專業律師都不清楚上述撫養權的裁判規則,導致很多當事人採取了錯誤的訴訟策略,或者沒能有針對性地展示自身的撫養優勢,從而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取撫養權時我們不能只是看看法律規定,隨意諮詢一下律師,而是要充分了解法院對於撫養權的裁判規則,對不同年齡段的孩子採取有針對性的訴訟策略,才能向法庭展示自身的撫養優勢,以更好地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不說不知道,離婚訴訟中關於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那些坑!

實際上,在我國現有《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撫養權問題並非永久性的,孩子年滿18週歲之後就沒有撫養權之說了。

孩子並非任何一方的資產,離婚或不離婚都改變不了男女雙方是孩子父母親的事實。

雙方若真的為孩子著想,則無論兩個成年人之間曾經有過多少恩怨情仇,都儘量不要在孩子面前說對方的不好,以免對孩子年幼的心理造成負面影響。

雙方如果真的愛孩子,就應該儘量妥善安置孩子今後的學習和生活,而不應該將孩子作為爭奪財產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