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十萬應判刑幾年沉沉_91 2018-04-11

挪用公款十萬一般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看情節嚴重與否。

挪用公款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量刑標準: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解讀: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透過法釋〔2001〕29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釋出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透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十萬應判刑幾年李保忠律師 推薦於2018-02-18

涉嫌挪用公款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十萬應判刑幾年戚廣利 推薦於2017-12-15

挪用公款10萬元,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十萬應判刑幾年高階主任律師 2016-01-03

數額較大七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