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擬貨幣涉及傳銷犯罪的現狀

近年來,各類虛擬貨幣平臺和返利購物平臺大量出現,其中一些平臺屬於典型的傳銷組織,也有部分平臺涉及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裡主要討論一下傳銷犯罪,很多民眾對於傳銷犯罪瞭解少之又少,多數人仍停留在過去被限制人身自由型的傳銷犯罪上,對於新型的網路傳銷難以及時識別,等意識到以後,早已涉嫌傳銷犯罪,為時已晚。近年來的網路傳銷平臺,大都透過購買虛擬貨幣或者平臺商品等來獲得相應的會員資格,然後透過“拉人頭”的方式來發展下級,並且直接或間接以下級的人數作為自己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並且引誘下家繼續拉人頭來騙取財物;近年,類似的平臺數量巨多,典型的有五行幣、光彩幣、福布幣、善心幣、恆星幣、無極幣、亞洲幣、財富幣、維卡幣、馬幣、紅通幣、M幣、TRX幣、GBC、GP、雲數貿以及一些茶葉專案、理財專案、積分返利專案、購物商城、礦機等形式。民眾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遭受財產損失,更甚者避免觸及刑罰。當然構成傳銷犯罪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那麼對於涉及上述行為的個人,怎麼判斷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呢?

虛擬貨幣可能涉嫌傳銷犯罪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含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禁止傳銷條例》)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四、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於“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專案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六、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關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